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2-訴-276-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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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顏文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顏文興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 2年度訴字第276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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