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2-訴-276-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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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顏文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顏文興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 2年度訴字第276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