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M-112-訴-344-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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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6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候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2次經合法傳喚未具正當理由而不到庭,遭本院通緝之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4年1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 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2月17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壬字第669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89頁)。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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