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2-訴-436-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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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7號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金火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091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1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邱金火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金火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及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接受顱內血塊移除及引流手術,於同年7月8日因呼吸衰竭插管後轉加護病房,於同年7月16日接受氣管切開手術,於同年7月23日轉東區呼吸照顧病房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111訴1247卷第254、262頁)。又被告經轉入吸呼照護病房後,長期臥床、仰賴呼吸器,每日雖可脫離呼吸器8小時,但無法拿掉氣切,亦無法口語表達,日常生活需由他人全日照護,目前持續住院治療中等節,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區分院函文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111訴1247卷第274、280至282頁),足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