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2-訴-629-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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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庭毅 賴銘均 丁鈞鋐 曾子銓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9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庭毅、賴銘均、丁鈞鋐、曾子銓、陳彥佑因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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