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2-訴-945-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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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濟康 選任辯護人 郭明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濟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金濟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民國113年7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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