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M-112-訴-989-202411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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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均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冠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 ,並審酌全案卷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3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