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M-112-重訴-11-202503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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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被 告 許弘璋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黃子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弘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許弘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不服民國114年1月7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