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M-112-重訴-55-202411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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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君榮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壹日上午拾壹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以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然桃園市於該日 因颱風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依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是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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