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2-重附民-17-20250220-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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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謝通順 被 告 謝孝敬 上列被告因家暴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時及嗣後變更之訴之聲明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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