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2-金訴-1163-202503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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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勝仁 具 保 人 王長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6469、42575號)、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長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勝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被告於案件移審本院時,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王長俤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114年1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被告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2月13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07031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2月14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03793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等件可憑。另本院已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與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1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附卷為佐,又被告現因另案受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復有被告之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是依卷內事證,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5萬元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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