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2-金訴-1214-202412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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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 5號),經本院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 午5時,在第七法庭宣判;惟法官健康因素,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休養,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嗣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乃延展宣判期日1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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