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2-金訴-1312-202410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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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巧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 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如期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