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2-金訴-1411-20241220-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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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嘉倫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方興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鍾嘉倫不服本院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具 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