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2-金訴-1558-202412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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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芳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芳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