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M-112-金訴-156-2025032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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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明源 呂淑媛 張惟智 丁幼婕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法務部○○○○○○○○○) 彭信豪 陳淑萍 余國勇 方嘉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8 99號、第31405號、第33535號、第33851號、第36101號、第3695 1號、第37157號、110年度偵字第1387號、第1478號、第2203號 、第2477號、第3290號、第3805號、第3954號、第4503號、第48 85號、第5433號、第6334號、第6850號、第6851號、第8014號、 第8147號、第10087號、第10792號、第13379號、第15239號、第 15285號、第17891號、第18254號、第19182號、第19190號、第2 0882號、第22234號、第23127號、第25918號、第26642號、第29 928號、第31654號、第32412號、第33407號、第38146號、第396 11號、第40115號、111年度偵字第759號、第5551號、第8570號 、第9024號、第26114號、第26253號、第29323號、第31441號) 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850號、第6851號、第222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 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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