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M-112-金訴-1583-202502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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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錦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65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19、2820、2821、2822、 2823、2824、2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錦權可預見使用他人金融帳戶者,常 與詐欺、洗錢等犯罪相關,欲藉此躲避檢警追查及洗錢,且可預見任意交付其個人金融帳戶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會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行為,竟基於縱使其個人金融帳戶淪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未必故意,於不詳時間,在桃園市中壢區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不詳時地,將其附表一所示之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欺如附表二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錢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轉匯一空,完成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行為,躲避檢警追查。因認被告涉犯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114年1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6550號、11 3年度偵字第3000、1427、6845、14609、14611、16281、31545號移送併案審理,惟本案被告經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而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一 1 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2 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民國)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謝承樺 111年10月中旬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股票項目 1.111年12月15日 上午10時23分 2.111年12月15日 上午11時33分 3.111年12月15日 下午1時36分 1.5萬元 2.3萬元 3.5萬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112偵25038號 2 羅珮嘉 111年11月11日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虛擬貨幣 111年12月5日 下午2時28分 5萬元 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 112偵25089號 3 李麗美 111年9月26日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股票項目 111年12月15日 下午1時45分 5萬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112偵25043號 4 陳麗雲 111年10月12日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虛擬貨幣 111年12月5日 下午2時49分 5萬元 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 112偵28117號 5 簡妙如 111年12月15日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股票項目 1.111年12月15日 中午12時8分 2.111年12月15日 中午12時8分 1.5萬元 2.5萬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112偵28781號 6 王燕束 111年10月28日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投資項目 111年12月15日 中午12時55分 56萬6000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112偵28981號 7 陳惠珠 111年11月28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15日 上午10時47分 9萬元 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 112偵28983號 8 黃裕誠 111年11月上旬 引誘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引誘告訴人匯款投資虛假之虛擬貨幣 1.111年12月6日 上午8時54分 2.111年12月6日 上午8時55分 1.10萬元 2.10萬元 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 112偵365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