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2-金訴-317-20241009-6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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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德宏 具 保 人 何畇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196號、111年度偵字第52054號、111 年度偵字第52084號、111年度偵字第52122號、112年度偵字第27 22號、112年度偵字第8683號、112年度偵字第10563號、112年度 偵字第1196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84號、112年度偵字第14884 號)、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6 1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89號),及追加 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70號、112年 度偵字第11962號、112年度偵字第22939號,112年度偵字第5855 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畇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董德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何畇蓁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行審理程序,該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9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69157號函暨拘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3年9月23日蘆警分刑字第1130033829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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