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M-112-金訴-520-2025011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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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晉維 許明哲 林昆瑩 蔡昕達 張元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柏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55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1 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9號、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16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54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乙○○、戊○○、丙○○等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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