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2-金訴-639-202410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貴宏 陳詠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 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貴宏、陳詠晴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該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