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2-金訴-940-202411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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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李維 具 保 人 盧智弘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第29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39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 ,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11日經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於113年11月18日使被告遵期到庭,然被告及具保人仍均未到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點名單暨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9月30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82880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现均非在监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