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2-附民-1652-2024123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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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2號 原 告 黃桂香 被 告 蔡迪瑋(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蔡迪瑋應與曾煥翔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025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以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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