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2-附民-1774-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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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4號 原 告 李美惠 被 告 陳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曉婷被訴詐欺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 4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