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2-附民-2299-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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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99號 原 告 蔡晉翔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所稱被告鄭凱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卷(112年度金訴字第1436號),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