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2-附民-575-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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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有志 被 告 盧明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黃有志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盧明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 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