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M-113-交易-275-202411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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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秋 陳柏錹 游東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9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金秋等3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