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交易-292-2025032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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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婷 王凱新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7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凱新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7時51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社區停車場車道駛出欲左轉,本應注意起駛車輛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而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出社區停車場左轉,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適有被告胡嘉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梅獅路2段往台一線方向內側車道駛至,為閃避被告王凱新之車輛,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右偏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再有黃雪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梅獅路2段往台一線方向外側車道直行駛至,被告胡嘉婷與黃雪珠之車輛因而發生碰撞,黃雪珠(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車輛再失控右偏駛出路面邊線撞擊停靠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佇立車旁之行人告訴人陳俊光,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額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雙側第二、第四肋骨骨折、左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右側遠端鎖骨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下頷骨閉鎖性骨折、右側顴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二、三肋骨閉鎖性骨折併兩側皮下氣腫、右側後腹腔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胡嘉婷、被告王凱新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4年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