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交易-293-202410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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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見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269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壢交簡字第9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麥見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而被告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蘇志晟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 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麥見丞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觀音區仁愛路98巷由信義路往仁愛路方向行駛,行經仁愛路98巷與仁愛路98巷2弄交岔路口(即仁愛路98巷1弄2號前)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即貿然直行,適有徐上鈞(未提出告訴,其所涉過失傷害部分,亦未據告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蘇志晟,沿仁愛路98巷2弄由中正路往信義路方向行駛至該處,徐上鈞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未減速即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徐上鈞騎乘之機車倒地,蘇志晟因而受有右踝三側粉碎性骨折骨裂到關節面,無法排除延遲性之神經或血管損傷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和解書 2 聲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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