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M-113-交易-331-202411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映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756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壢交簡字第12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映君於民國112年10月1 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由桃園往平鎮方向行駛,途經該路575號對面時,本應注意車輛超越前車,應保持安全間距;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色明亮,車況正常,柏油路面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機車右側把手,擦撞同方向行駛,由告訴人賴秋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左側把手,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四肢擦挫傷、右肩挫傷、雙側下頷骨骨折及口內撕裂傷合併牙齒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