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交易-340-2024112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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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隆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318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 交簡字第16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隆盛自民國113年10月23 日晚間8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飲用米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嗣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前某時許,被告騎乘上開機車,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自摔,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被告渾身酒味,遂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測試,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