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交易-361-202412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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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長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744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交 簡字第14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黃長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而被告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李麗美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 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黃長材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6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八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埔八街36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為前揭注意即貿然直行,適行人李麗美沿新埔八街36號前方由東往西穿越道路途中,遭黃長材所駕車輛碰撞,李麗美因而受有T07多處損傷(胸部挫傷併右後側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根肋骨骨折,右前側斷第五、第六、第七根肋骨骨折併連枷胸及氣血胸;第一腰椎和第二腰椎開鎖性右横突骨折),脊椎退化關節炎,雙側膝骨關節炎等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