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交易-375-202412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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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南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86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南信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5時53 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往龍岡圓環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及道路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由告訴人林尚豫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減速欲停靠路旁,遂自後追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踝部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完畢,故告訴人於113年12月17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