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3-交簡上附民-39-20250214-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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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羅巧玲 紀沁妤 被 告 釋自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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