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交簡上附民-46-20241226-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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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淑娥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黃仲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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