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3-交簡上附民-50-20250320-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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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文開華 被 告 李振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以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既已於該案審理期間之113年12月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