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交簡上-184-20241227-2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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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 正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起訴檢察官姓名,有如 附表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之內容 案由欄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2770號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2770號 起訴檢察官姓名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翟恆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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