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3-交簡上-238-20250226-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芎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113年度壢交簡字第9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續緝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同法第348條第3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芎汗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交簡上卷第80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合議庭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等部分,均非本院合議庭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太重,請求法院 從輕量刑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 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限,即難謂違法或不當。   ㈡原審審理後,認定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後,復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而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爰審酌被告未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仍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前行,以致肇事使告訴人阮氏月受有傷勢,併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過失情節非輕,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認原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事項在適法範圍內加以裁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是原審所為量刑,核無違法或不當,尚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然其空泛指摘,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從而,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