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交訴-117-20241121-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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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黃英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英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英男因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而由被告黃英男自行繳納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委辦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112年度相字第1989號卷第91頁至93頁、第97頁、第99頁、第101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其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經本院拘提後仍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10月1日函暨所附拘票、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可參(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33頁、第47頁至第59頁、113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卷第15頁),顯見被告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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