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交訴-61-20241121-3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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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明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志明前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31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已於113年11月21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未字第16054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因受另案執行中而無逃亡之虞,原先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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