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交訴-68-2024100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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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彥綸 上列被告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