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交訴-81-202411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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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中民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遺棄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中民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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