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交重附民-13-2025031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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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孟桓 訴訟代理人 吳國銓 被 告 楊偉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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