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交重附民-14-20241129-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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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顏辰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郁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陳明諒 政揚工程行即黃振昇 鑫道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吳金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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