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3-侵簡-3-20250122-2

字號

侵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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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真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詐欺案件」之記載,更 正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詐欺案件」之 記載,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之誤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倘加以更正,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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