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侵附民-15-20250213-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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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AE000-A111387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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