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3-侵附民-4-202410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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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張靜安 張瑋芳即足不老健康事業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9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