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刑補-13-20241125-2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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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13號 補償請求人 即受判決人 宋沄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決定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年籍資料詳卷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 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補償請求人 即受判決人 宋沄芝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