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M-113-刑補-24-20241018-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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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倪宗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所為第 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宗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 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倪宗義雖指其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在案,後該案經法院改無罪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然綜觀其刑事國家補償聲請狀,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判決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甚至並未表明其受無罪判決之判決字號,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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