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刑補-27-20241129-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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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及請求補償 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雖稱其因本院113年易字第932號案件向本 院聲請刑事補償等語。然綜觀其刑事補償狀,聲請人並未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且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判決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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