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M-113-刑補-5-20250219-2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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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梓丹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決定書內容」欄 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 寫情形,而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刑事補償決定書出處 原決定書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決定書第1頁標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原決定書第1頁理由欄一、 嗣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無罪 嗣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無罪 原決定書第5頁救濟教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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