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3-原交附民-10-20250331-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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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袁志鴻 蔡春英 附民被告 胡夢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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